关于第88712334号“MOORE COCO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ORE COCOA 88712334

阅读:121637 2026-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翘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12334号“MOORE COCO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整体市场作出的系统规划,不具有误认的可能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天津翘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12334号“MOORE COCO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整体市场作出的系统规划,不具有误认的可能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OCOA”可译为“可可”,使用在巧克力酱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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