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红珊臻品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77183号“红珊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3061号“臻殿珠宝 臻 ZHENDIAN”商标、第82774116号“臻水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不致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左侧的“臻”字为不规范汉字,容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