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17874号“EASTBUY 东方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34077号商标、第3446548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