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百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梵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百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梵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8392752号“乐遇纤 SWEET EQUIN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遇纤 SWEET EQUIN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芳香剂;冰淇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69934号“乐遇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92752号“乐遇纤 SWEET EQUINO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