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卢金源
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金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12397号“MOOU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UBO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3035号“BOSS”、在先注册的第257001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OSS”,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12397号“MOOUBO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