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08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3872号商标、第7442271号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车辆修理服务上已被撤销,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硬质景观建造服务;拆除建筑物;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硬质景观建造服务;拆除建筑物;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