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凯自动化设备(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弘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29437号“NEWK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7149号、第29518406号、第81471296号、第17060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一至四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