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远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33254号“琴森 QSVE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591903号商标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