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17425号“小理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理同学 87317425

阅读:75810 2026-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317425号“小理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01467号“小理同学”商标、第82964205号“小里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317425号“小理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01467号“小理同学”商标、第82964205号“小里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在先案例。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例、申请人工商信息、“理想汽车”“理想同学”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317425号“小理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理同学 873174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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