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物流航空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物流航空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752299号“金社大本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社大本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54255号、第78082868号“大本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盐类(化学制剂);碳化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52299号“金社大本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