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019597号“昇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昇时 85019597

阅读:151595 2026-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存德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9597号“昇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3921号商标、第113215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含义不同。申请人…

  申请人:佛山市存德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9597号“昇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3921号商标、第113215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含义不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上的复审请求,请求在其余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广告宣传;商业调查;商业研究;市场营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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