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太奇酒店和度假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25155号“MO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保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3742号商标、第89734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ONTAGE”、“MONTAGU”有道、必应词典搜索结果、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