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三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61383995号“沐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塑料板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产品可以一直沐浴在阳光下,有着抗晒且不易老化、变形甚至断裂的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21日在第17类塑料板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沐阳”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指定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