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16209号“BEKER MOTORCYC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KER MOTORCYCLE 69416209

阅读:52654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鸿骏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69416209号“BEKER MOTORCYC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自身…

  申请人:广州鸿骏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迪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69416209号“BEKER MOTORCYC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自身的经营所需,并无真实使用之目的,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注册多枚与他人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及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企图以注册商标来实现自身非法之目的,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正当善意注册和使用商标,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存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存在恶意。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7日在第12类车身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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