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依玛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依玛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2054401号“EMA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MAM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护肤用医药制剂; 婴儿用驱蚊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736079号“EMAMI SMILE”、第8114652号“EMAMI MENTHOPLU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含草药制剂); 药物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EMAMI”,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VITFE”、“NEOSKIN”、“LEMONVATE”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54401号“EMAM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