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科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小心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盈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科蕾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小心眼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118677号“NAKL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KL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护目镜;眼镜;太阳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514号、第3625341号“OKLE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保护眼镜;眼镜;护目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18677号“NAKLE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