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84892号“潮牛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潮牛馆 69784892

阅读:120019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建喜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69784892号“潮牛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780件商标,大部分均为他人的知名商标,具有…

  申请人:沈建喜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69784892号“潮牛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780件商标,大部分均为他人的知名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的商标的故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1774934号“喜记潮牛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21575号“喜诚潮牛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32218号“新潮牛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35440号“潮牛汕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创设并在先使用“喜记潮牛庄”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与推广已经在广东省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喜记潮牛庄”品牌的恶意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名下商标明细,他人知名品牌情况;

  2、喜记潮牛庄大众点评评论、微信公众号截图、门店营业执照、合同发票、获奖荣誉;

  3、申请人名下商标明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最早于2011年5月6日申请注册第9433369号“潮牛馆”商标,因后续一些列原因该商标被撤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在先注册商标。现如今重新注册只为延续商标使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无效行为是滥用无效权,意在阻止被申请人拥有“潮牛馆”的商标权。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及企业认定;

  2、有关被申请人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

  3、申请人提供证据的部分摘要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20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790余件商标,涵盖第1、5、6、8、9、10、11、12、13、14、15、16、17、18、20、21、22、23、24、27、28、29、30、32、36、37、38、39、41、42、43、45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哈尔冰”、“大奔”、“跳出好声音”、“跑男来了”、“SHOCKING POPPING CANDY及图”、“SHOOGY BOOM”、“DIP LOKO!”、“MISS ZERO” 等多件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系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相近或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已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即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我局亦已认定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喜记潮牛庄”商标或其他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790余件商标,涵盖第1、5、6、8、9、10、11、12、13、14、15、16、17、18、20、21、22、23、24、27、28、29、30、32、36、37、38、39、41、42、43、45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哈尔冰”、“大奔”、“跳出好声音”、“跑男来了”、“SHOCKING POPPING CANDY及图”、“SHOOGY BOOM”、“DIP LOKO!”、“MISS ZERO”等多件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系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784892号“潮牛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潮牛馆 697848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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