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8756号“CHAMPOWER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527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8980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27774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57501号“LIGHT 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50059号“LIGHT 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492294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073064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869095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848910号“CH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507218号“CHN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234319号“CHI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八、九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LIGHT”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CHAMPOWER”与引证商标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