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2591号“瓦罗兰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50930号“瓦罗兰特”商标、第60131243号“瓦罗兰特手游”商标、第60075053号“瓦罗兰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作出裁定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复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