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克尼尔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61525号“厅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69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该商标,该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9月20日的第190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