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洁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文谦
异议人利洁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彭文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928147号“沁莱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莱舒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96124A号“来舒”、第28658655号“LYSOL”,在先申请的第74796124号“来舒”等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28147号“沁莱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