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86825号“贵幸大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幸大曲 62686825

阅读:35713 2025-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修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8日对第62686825号“贵幸大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贵州大曲”是申请人独创的酒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修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8日对第62686825号“贵幸大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贵州大曲”是申请人独创的酒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902号“贵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526号“贵州茅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行业同地域,明知申请人及旗下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攀附申请人及相关品牌知名度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贵州大曲”的介绍和报道、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证明、引证商标一档案查询页、引证商标二申请信息页、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参与的公益慈善活动、社会责任报告、品牌价值及行业地位证明、所获荣誉、财务报告、关于驰名商标“贵州茅台”的报纸、异议不予注册决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鸡尾酒;汽酒;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大曲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贵幸大曲”与引证商标一“贵州”、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贵州茅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2686825号“贵幸大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幸大曲 626868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