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4861号“QY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963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介绍页、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页面、申请人部分所获荣誉、产品手册、产品订货单和发票、申请人在报刊杂志上的刊载广告页面、展会现场照片、申请人产品的报道、申请人公益活动报道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QYH”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QYH”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