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CCBR 77603447

阅读:63361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7603447号“CCB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7603447号“CCB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CB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81044号、第60066321号“CCB”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03447号“CCB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CCBR 776034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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