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企盈商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7603447号“CCB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CB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81044号、第60066321号“CCB”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03447号“CCB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