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安果林 80545996

阅读:153538 2025-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家有好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佼佼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萌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家有好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萌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45996号“安果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重庆家有好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佼佼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萌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家有好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萌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45996号“安果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果林”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活动物;树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17579号“果琳”、第21595206号“果琳家乡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自然花制花环;鲜食用菌;活家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坚果;活动物;新鲜柠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植物;植物(活的);未加工谷类;未加工的蔬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并侵犯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45996号“安果林”商标在“未加工的坚果;活动物;新鲜柠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植物;植物(活的);未加工谷类;未加工的蔬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安果林 80545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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