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05187号“赤兔商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赤兔商务 78505187

阅读:96932 2025-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小燕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橙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5187号“赤兔商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4179号、第201637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

  申请人:王小燕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橙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5187号“赤兔商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4179号、第201637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行业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赤兔”,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05187号“赤兔商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赤兔商务 785051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5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