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537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353769

阅读:98013 2025-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小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2895号《关于第363537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81号行政…

  申请人:北京小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2895号《关于第363537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56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734095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公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我局应当在上述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无效(见第1873期商标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异议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3537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3537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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