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首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7945号“藏 首藏 CHIEF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4927号商标、第16407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首藏”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独创而成,已获得版权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商标列表、宣传使用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藏”的不规范汉字的书写字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