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22605号“阿哈哥AH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哈哥AHAGE 66722605

阅读:88536 2025-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浙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玲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6722605号“阿哈哥AH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686577号“阿哈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浙江浙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玲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6722605号“阿哈哥AH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686577号“阿哈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并存在商标售卖行为,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网站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肉;蛋;鱼罐头;加工过的海鲜;奶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50件商标,其中包含“喜品门XIPINMEN”商标、“多家优DUOJIAYOU”商标、“超口福CHAOKOUFU及图”商标、“零度鲨 ZERO DEGREE SHARK”商标等,经标源网查询,包括“阿哈哥AHAGE”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存在挂售行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并存在商标售卖行为,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5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其中多件商标存在挂售行为,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722605号“阿哈哥AH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哈哥AHAGE 667226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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