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阿瑞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819794号“阿瑞 aaru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0778号商标、第13581092号商标、第46225510号商标、第74461692号商标、第40类第17832498A号商标、第935530号商标、第18307360号商标、第772473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材料处理信息、纺织品精加工、书籍装订、水处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存在冲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推广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材料处理信息、纺织品精加工、书籍装订、水处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金属处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核定服务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材料处理信息、纺织品精加工、书籍装订、水处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