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24338号“艾色 AIIFY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艾色 AIIFYUSE 71224338

阅读:73780 2025-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立平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71224338号“艾色 AIIFY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反复多次围绕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艾色”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

  申请人: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立平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71224338号“艾色 AIIFY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反复多次围绕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艾色”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申请人的“艾色”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艾色”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艾色”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艾色”属于申请人“艾色”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属于一个行业,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商标情况下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3年12月21日在第3类口红、香水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3、5、10、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4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樱花秀美 TOYOSAKURA”(与他人知名化妆品品牌“雪花秀”相近)、“欧芮泉OURUIQUAN及图”(与他人知名护肤品品牌“碧欧泉及图”相近)、“必立舒”(与他人洗鼻器品牌“必力舒”相近)、“农双喜及图”(与他人知名品牌“红双喜”相近)、“棉尔康mianerkang”(与他人保健品品牌“眠尔康”相近)、“纽迪恩niudien及图”(与他人羊奶粉品牌“纽迪恩NIUDIEN”相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双方具有代理、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等其他特定关系充分举证,故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香水”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4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樱花秀美 TOYOSAKURA”、“欧芮泉OURUIQUAN及图”、“农双喜及图”、“纽迪恩niudien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224338号“艾色 AIIFY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艾色 AIIFYUSE 712243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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