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开渭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79782号“冷儿泉 LENGER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4587号“I及图”、第15115409号“品仙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