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34011号“3 vvU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 vvUV 78534011

阅读:72057 2025-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嘉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4011号“3 vvU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包含的“UV”与“紫外线的”无关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进行…

  申请人:山东嘉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4011号“3 vvU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包含的“UV”与“紫外线的”无关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标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UV”可译为“紫外线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34011号“3 vvU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 vvUV 785340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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