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嘉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22573号“3vv80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独创性,属于臆造词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中,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