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正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态度国际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正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73409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LED灯具;油灯;电热水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883号、第562138号、第592953号、第1923125号、第9646800号“扬子及图”,第562136号“子扬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袖珍手电筒;提灯;煤气灶”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091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