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小芳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小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355554号“树下阳光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下阳光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78470号“颐和阳光里”、第15133977号“阳光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第44类“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55554号“树下阳光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