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古茗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速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古茗居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4988890号“古茗居GUMINGJ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茗居GUMINGJ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72683号“古茗大叔”、第40074513号“古古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30806号“古茗开心果园”、第45177081号“古小茗”、第22862110号“茗古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顾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古茗”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8890号“古茗居GUMINGJ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