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爆炸小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七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爆炸小猫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七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088569号“爆爆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爆爆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宾果游戏牌;集换式卡片游戏器具;卡牌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24715号、第33934430号“爆炸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088569号“爆爆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