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森凯恩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44191号“ONE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22731号、第54133895A号、第14521252号、第21204869号、第22660487号、第17309664号、第4473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至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七权利人信息;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食品用糖蜜;意式面食”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食品用糖蜜;意式面食”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食品用糖蜜;意式面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