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七方杯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72588号《关于第720025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6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4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第5348545号图形商标、第14686413号“小金瓶XIAOJINP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审诉讼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并发布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