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省护理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47959号“Nursing Rese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护理研究”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的,完全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及其对应汉字品牌标识的最早宣传及历年持续使用情况的介绍与推广、有关出版许可证及护理学会期刊的介绍与说明、有关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品牌的影响力及推广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ursing Research”构成,可译为“护理研究”,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