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太微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29654号“太微Macro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6784号、第26716416号、第34606037号、第34625221号、第206915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人已对五件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缓审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其注册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数据处理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子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导航仪器;声波定位仪器;音响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显微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子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导航仪器;声波定位仪器;音响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