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同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寰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同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寰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1118053号“DEERLIJ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ERLIJK”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棋;运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6126号“DE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球类;运动用球;运动用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18053号“DEERLIJK”商标在“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