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AEON MALL及图 6554104

阅读:84128 2025-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宸杰妙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54104号“AEON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44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宸杰妙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54104号“AEON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44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保险信息;2.组织收款;3.不动产出租;4.不动产代理;5.不动产管理;6.经纪;7.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古玩物估价;2.保释担保”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未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无法验证其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百度搜索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主打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授权使用许可人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财富中文官网关于被申请人历年在世界500强的排名信息;2、被申请人中国设立的金融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服务公司工商登记证明;3、2022年永旺(中国)报告手册、永旺中文官网关于永旺集团的相关介绍信息;4、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5、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官网介绍;6、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事业介绍手册;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店铺租赁合同;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购物中心招商说明会”业务委托合同;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投标书;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项目安装合同;11、被申请人为开展公益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服务协议;12、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海报;13、第三方媒体对被申请人开展的公益展的相关宣传报道;14、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视频;15、被申请人在“永旺信贷”、“永旺资讯服务”等金融公众号上相关使用截图;16、第三方媒体对被申请人组织收款服务的报道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17、被申请人集团关联公司官网关于“永旺幸福的黄色小票活动”相关介绍信息。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余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前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递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为单方面提供的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无法视为商业性使用行为,或无时间点标注,均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维持商标而提供的象征性使用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永旺资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相关行政判决书、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28日在第36类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 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店铺租赁合同、业务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安装合同、公益慈善活动材料、“永旺信贷”及“永旺资讯服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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