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8527号“小桔充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7525号“小桔科技”商标、第35300746号“小桔科技”商标均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4882号“图形”商标、第22949317号“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商标、第24116842号“图形”商标、第1221827号“图形”商标、第G1024858号“ERICSSON”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