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8996号“GUCC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914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玩具、棋类游戏及棋盘、网球拍、乒乓球拍、曲棍球棍、高尔夫球棍、各种游戏和运动用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钓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有任何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充分提供了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Gucci推出游戏机、手办玩具、棋盘、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包的媒体报道;
2.广告图片;
3.销售单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履行证明,或未显示日期,或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案例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9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1990年12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钓具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图片、销售单据等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篮球、棋盘、游戏机、玩具等产品。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综上,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游戏机、玩具、棋类游戏及棋盘、各种游戏和运动用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玩具、棋类游戏及棋盘、各种游戏和运动用球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述具体理由、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已无必要对本案进行口头评审,故我局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