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YUAN 36372548

阅读:43015 2025-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聪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奇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72548号“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408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聪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奇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72548号“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408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云计算;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机械研究”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检索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有任何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被申请人网站信息;

  2.邮件往来信息;

  3.保密协议、估价发票、快递单;

  4.参展合同、照片、宣传单、发票、宣传册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合同、发票等进行佐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案例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机械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往来信息、保密协议、发票、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站信息、宣传册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行为。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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