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宸杰妙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54104号“AEON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44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保险信息;2.组织收款;3.不动产出租;4.不动产代理;5.不动产管理;6.经纪;7.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古玩物估价;2.保释担保”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被授权使用许可人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财富中文官网关于申请人历年在世界500强的排名信息;2、申请人中国设立的金融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服务公司工商登记证明;3、2022年永旺(中国)报告手册、永旺中文官网关于永旺集团的相关介绍信息;4、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5、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报告;6、申请人在“永旺信贷”、“永旺资讯服务”等金融公众号上相关使用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7、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官网介绍;8、永旺梦乐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事业介绍手册;9、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店铺租赁合同;10、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购物中心招商说明会”业务委托合同;11、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投标书;12、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13、申请人集团关联公司官网关于“永旺幸福的黄色小票活动”相关介绍信息;14、申请人为开展公益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服务协议;15、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海报;16、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视频。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余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前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及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均与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的使用无关,不符合关联性、真实性要求,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概念的相关介绍。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28日在第36类保险信息;组织收款;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 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古玩物估价、保释担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