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少伟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68934527号“HORR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卫浴陶瓷行业的从业者,多次摹仿同行业内的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注册,如“JMWWMOO”,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ARROW”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荣誉证书;新闻报道;国图检索;排行榜;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照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信息、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HOROW”与引证商标一、二、三“ARROW”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于部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ARROW”商标不构成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