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9976835号“芙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芙安缦”指定使用于第3类“抗老化美容凝胶;非医用按摩凝胶;化妆用冷却喷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08484号“大研安缦”、第47074627号“安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盐;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安缦”二字,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76835号“芙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